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升协会服务能力,增强协会与会员单位及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切实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社会监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机制,提高协会服务质量,促进协会管理体制的规范发展。
第三条 协会社会监督的形式:
(一)开通各种形式的监督反馈渠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投诉及提出的意见。
(二)建立协会信息反馈制度,不定期的向业务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会员单位、理事会成员、社会公众发出“问卷调查表”,进行满意度调查。征求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不定期走访制度,听取各方面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向理事会反馈相关信息,制定改进措施,加强对协会服务行为的监督。
第四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协会实施下列公开制度:
(一)公开协会服务电话,工作人员上岗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等内容的胸牌。
(二)公开协会基本情况、协会章程、理事会、规章制度、业务情况、服务动态等信息。
(三)公开重大活动内容及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