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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延长《珠海市香洲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1 点击:772

    (珠香住建〔2021〕33号)

    各有关单位:

    经我局讨论研究,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延期,具体延期期限如下:

            《珠海市香洲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7月31日。


    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0日



    珠海市香洲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战略资源”理念,加快实施“凤巢计划”安居工程,全面推动人才住房规划建设,逐步构建多元化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香洲区委区政府《珠海市香洲区关于实施“香山人才计划”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香洲区建设或筹集,并由香洲区管辖的人才公寓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供人才免租金或低于市场租金入住的政策性租赁用房,主要为在香洲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新引进创业团队的带头人、核心成员及技能过硬、业绩突出的技能型人才解决过渡性居住问题。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租住标准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香洲区用人单位(指在香洲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含农村宅基地的自建住房),未正在承租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未正在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人才住房或宿舍。    

    第五条 申请人须达到下列人才标准之一:

    (一)市高层人才;

    (二)被评定为香山创新英才、香山创业英才、香山青年人才、香洲工匠的区级人才;

    (三)由区政府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四)经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配租标准:

    (一)市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建筑面积90-140平方米的高级人才公寓;

    (二)香山创业英才、香山创新英才、新引进创业团队的带头人可申请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的中级人才公寓;

    (三)香山青年人才、香洲工匠,新引进创业团队的核心成员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可申请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的普通人才公寓。

    第七条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配租的房源面积可按第六条标准上下浮动20%。配租实际面积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标准部分不予补偿,高于标准部分无需补交差额。

    第八条 租住年限:申请人从获准入住之日起,首次签订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若3年期满需要续租的,在房源有所保障的前提下,须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续租手续,续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具体租金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其它费用:水、电、煤气、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申请方式及申请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如申请人已婚的,一般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配偶如同时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人才层级高的一方标准申请。

    如申请人为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同一项目团队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原则上最多安排3套住房。

    如申请人为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由认定单位上报联席会议确认。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申请采取日常受理、集中审核原则,其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按人才配租公告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1.《珠海市香洲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

    3.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材料提交: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受理窗口或申报系统。

    (三)资料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网上公示: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安排入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核准入住证明》。如房源紧张,申请人应服从安排,进行轮候。

    (六)信息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办理结果报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进行备案。

    (七)签订合同:申请人持《核准入住证明》到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住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管理及退出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人须在每年12月底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送本年度个人社保缴纳流水清单等资料。

    第十三条房屋管理单位可对入住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定期核查,入住人才须配合接受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办理变更手续:

    (一)申请人提升人才层级的,可在入住后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变更个人人才认定材料,按新的人才公寓标准重新分配住房,租住时间不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更换用人单位的,须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新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须在1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退回所承租的住房,并缴清所有承租期间发生的费用:

    (一)租住年限到期的;

    (二)在租赁期内被取消人才资格的;

    (三)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公寓用途的;

    (四)从香洲区用人单位离职的;

    (五)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纳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六)不符合第四条(二)(三)项情形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公寓的,经调查核实后,将终止申请人在香洲区享受的所有人才优惠政策,并将计入区人才安居征信系统。已配租入住人才公寓的,收回其住房,按市场价格追缴其租金等费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拒不提供有关信息的,将计入区人才安居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申请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搬离或拒不退还住房的,房屋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清退,并对逾期时间按照市场价格追缴租金等费用。对申请人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协助催缴。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或工作人员,可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他监督机构进行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上报人才安居联席会议进行研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止。

    相关链接:关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附件:香洲区人才公寓租金标准

    附件:

    香洲区人才公寓租金标准

    申请人

    免租金

    按市场价格

    70%收取

    按市场价格

    70%收取

    市高层次人才

    第1-2年

    第3年

    第4-5年

    香山创业英才、香山创新英才、新引进创业团队的带头人、

    第1年

    第2-3年

    第4-5年

    香山青年人才、香洲工匠、

    新引进创业团队的队核心成员、

    企业紧缺急需人才

    第1年

    第2-3年

    第4-5年



    (2021)33号关于延长《珠海市香洲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以此件为准.doc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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