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人社规〔2022〕1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本局其他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日
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效能,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扶持初创型企业发展,推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 系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的公益性创业孵化与实训服务平台,设立科技创新加速器、大学生创客空间(加挂“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牌子)和创业示范工场3个专业示范园区。创业基地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基本条件的科研技术人员、高层次人才、国(境)外留学归来人员、大学生、城乡青年、港澳青年等创业群体提供创业孵化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提供不同创业成长阶段所需要的开业指导、投融资、公共技术、政策申报、人力资源、法务服务、知识产权、商务服务等资源服务,促进初创型企业(项目)和创业团队快速成长并独立经营,提高创业成功率,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第三条 创业基地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珠海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建设与运营管理。
第四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可根据创业基地运营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执行机构”)具体承担创业基地的日常运营工作任务。创业基地3个专业示范园区可采取共同招标或分开招标的形式引入运营执行机构。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与运营执行机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明确具体运营事务。
第二章 功能规划
第五条 构建三层次孵化育成体系。科技创新加速器主要任务是结合珠海产业发展导向进行产业孵化,引进和孵化具备一定市场价值的科技类创新创业企业(项目),产品已处于研发、中试或产业转化阶段,协助产品整合、资本运作,培育科技创业带头人。大学生创客空间主要发掘和吸纳处于创意期或初创期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并设立澳门创业项目专区,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双创人才培养、青年创业精英交流、高校双创成果转化及展示”一体化平台。创业示范工场主要孵化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新业态创业项目,协助优质资源对接,打造特色新兴产业培育示范平台,创造新的技术、新的产品或新的服务。
第六条 打造创业项目孵化平台。为入驻创业群体提供创业孵化场所和配套资源,开展投融资、技术研发、政策咨询以及人才引进、创业能力培训提升、科技项目申报辅导等公共创业服务,协助优质资源对接,促进初创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提升创业项目团队抗击风险能力,培育创业标杆企业。
第七条 打造创业人才能力开发平台。以创业者、管理类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者为目标对象,组织创客集训营活动,开展示范性创业培训与创业模拟实训,构建基于创业胜任力与创业生命周期的系统创业综合素质培养体系,助力创业人才能力开发,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创业思维和社会责任的创新创业型人才,促进人才集聚。
第八条 打造创业融资对接平台。常态化举办投融资对接沙龙,促进人才、项目、资本有效对接,降低融资成本,使得更多的创业项目,通过资本扶持,加快发展壮大,促进创业者和投资人实现双赢。积极探索“持股孵化”模式,提升创业基地持续“造血”功能。
第九条 打造港澳青年创业合作平台。为在珠海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政策、技术开发、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创业培训等个性化、定制化、精细化专业服务,吸引更多港澳青年到珠海创业发展,为澳门产业适度多元化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新动能。
第十条 打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发挥创业基地整合区域创新创业资源的优势,参与在珠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生态系统建设,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创业。进一步完善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三步走”的珠海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符合珠海产业发展规划的专业众创空间建设,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重点产业发展。
第三章 运营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创业基地建设总体方案与中短期发展规划,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解决创业基地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创业基地建设与运营绩效监督管理。
(三)负责制定创业基地专项扶持政策。
(四)负责处理创业基地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订创业基地年度运营工作计划、相关运营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创业基地运行业务指导、督导。开展创业项目征集与评审工作,与入驻的创业孵化实体签订孵化服务有关协议,指导入孵创业实体开展经营活动。
(三)负责引进运营执行机构,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并对运营执行机构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
(四)指导运营执行机构做好创业基地物业管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拟订年度运营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报请资金预算,预算下达后按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负责制定创业基地创业培训与实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创业基地固定资产采购和维保管理。
第十三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创业孵化服务工作需要,择优引进公共技术服务、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人才招聘、创业教育与实训、品牌推广等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在创业基地开设服务窗口,为入孵创业实体和创业者提供高端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助力项目加速发展。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为引进的专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给予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第四章 入孵对象条件和入驻程序
第十四条 入孵对象和条件
(一)入孵对象范围
入孵对象主要面向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入孵对象均不限户籍,具体范围如下: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创业者(以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人员为主)。
2.国(境)外留学归来人员创业者(以毕业5年内人员为主)。
3.政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青年优秀人才等创业者。
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创业者(18周岁至45周岁)。
5.科研技术人员,企业管理技术骨干,退役军人创业者。
6.符合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创业者。
(二)入孵项目基本条件
1.创业项目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珠海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和创业基地的产业项目定位,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和孵化培育潜力,符合技术、经营模式创新和带动就业的需求。符合环保法规规定。
2.具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计划书。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实施项目的核心人才队伍已经配备到位。
3.具有保证项目营运的一定额度自有资金或可行的投融资、商业贷款方案。
4.已经办理商事登记的企业,登记时间不得超过3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的记录,无知识产权纠纷及债务纠纷。
5.以项目团队申请入驻的,团队负责人及主要创始人不得担任其他行业关联企业的法人代表。
6.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第十五条 入孵程序
(一)提交申请
符合入孵项目基本条件的创业团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入孵创业实体(项目)申请表》和拟入驻员工花名册。
2.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创业项目PPT。
3.创业项目相关证书,如知识产权证书、特色产品认定证书、荣誉证书等。若获得投融资的,提供融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二)项目筛选
采取组织项目评审、定向遴选或高校推荐的方式对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筛选。
1.组织项目评审。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入驻创业项目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组由创业导师、企业家、投资人和有关行业领域专业人士组成。根据创业项目评审结果,结合项目背景调查和征信考察,择优安排入驻创业基地孵化培育。入孵项目如在区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高校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或获得天使轮及以上投融资的,可优先入驻创业基地。
2.定向遴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驻条件,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核心团队素质高、实力优、技术含量高、带动就业效果突出的创新创业项目,由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组织资格审核和实地考察,报经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可安排入驻创业基地孵化培育。
3.高校推荐。珠海高校、澳门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机构书面推荐的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团队,经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组织资格核查,可免评审安排入驻大学生创客空间培育。
(三)办理入驻手续
经评审或定向遴选等方式获准入驻的创业项目,应在接到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的《创业项目入驻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入驻手续,开展正常创业活动。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协议书》《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书》等文书。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入驻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孵资格。
第五章 政策扶持和保障服务
第十六条 入孵创业实体和创业者个人享受以下政策扶持和保障服务:
(一)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办公场地,提供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提供安保、公共卫生、文件资料收发及其他约定的后勤保障服务。
(二)建立创业导师门诊制度,为入孵创业实体免费提供商事登记、财务税务、人才招聘、投融资、市场营销、知识产权、法律维权、项目立项申报等基础性咨询服务。
(三)协助入孵创业实体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补贴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为有意愿的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四)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展示交流空间,举办创客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融资洽谈等交流活动,促进人才、技术、资本对接。
(五)组织入孵创业实体、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经验交流、展览展销等创业活动。
(六)引入社会服务机构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融资担保、专利申请、品牌推广、人才猎头等高端增值服务。
第十七条 入孵创业实体和创业者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入孵创业实体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 入孵创业实体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期最长为2年。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和所签协议书等有关规定对入孵创业实体进行管理与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 入孵创业实体在孵化期满前的2个月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延长孵化期一年。同一创业项目累计孵化培育期最长不超过3年。
(一)入驻期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二)入驻科技创新加速器、创业示范工场的企业,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15人(含15人)以上的;入驻大学生创客空间的企业,当年吸纳毕业5年内大学生就业人数达3人(含3人)以上的。均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为准。
(三)当年年度纳税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四)入驻期间累计获得投融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以商事登记股东信息为准。
(五)入驻期间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荣誉奖励的(如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等);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扶持资金的项目团队(如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认定等)。
(六)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等其他优势条件,经批准同意延长的。
第二十条 入孵创业实体在孵化期2年内全额免收场地租金。孵化期满2年经批准延长孵化期的,延长孵化期期间(第3年)场地租金减免50%。入孵创业实体所在办公场地范围内使用的水费、电费、通讯网络费、办公设备和物业设施维修费用均自行承担。
具有国内行业技术领先优势、团队实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带动就业效果好的高价值创业示范项目,经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孵化期另有约定的示范项目在孵化期内可全额免收场地租金。
第二十一条 水费、电费、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等由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并向入孵创业实体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入孵创业实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本办法和所签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创业基地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二)遵守创业基地管理制度,按时缴纳水电费、通讯网络费、办公设施和物业设施维修费等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三)守法经营,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规范用工管理。
(四)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及其法律责任。
(五)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自觉配合做好创业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维护公用设施,与其他入孵创业实体和谐相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七)不得对创业基地安排的孵化场地进行转租、转借或空置。需要改变预定目标、变更孵化项目内容的,须提前30天提交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
(八)按规定报送《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入孵创业实体经营情况报表》等相关报表、经营总结资料。
第七章 入孵创业实体的退出
第二十三条 入孵创业实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孵化协议,退出创业基地:
(一)入孵满6个月仍未完成商事登记手续的。
(二)不按时报送报表材料2次(含2次)以上或虚报、瞒报经营报表材料的。
(三)无故缺席创业基地组织的工作会议或主题活动2次(含2次)以上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计划内容的,以及有场地转租、转借行为的(转租、转借行为认定,结合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在创业基地正常办公等实际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五)经营活动开展少、经营场所利用率低,且经督导后仍未改善,以及项目已终止或者实际上已停止运作的。
(六)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利用孵化场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现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的。
(七)无故拖欠水电费、维修费、租金等费用,超过2个月仍不改正的。
(八)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
(九)出现其他应终止创业孵化协议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入孵创业实体经营发展现状评估考核制度,委托运营执行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发展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创业团队建设、吸纳就业和配合创业基地管理工作等方面。入孵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基地办公的第6个月期满时,对项目孵化情况进行首次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入孵创业实体,下一次评估时间间隔期为3个月;对评估合格的,下次评估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以后的评估时间依次类推。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入孵创业实体,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将终止孵化服务协议,责令其退出创业基地。对评估优秀的入孵创业实体,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入孵创业实体在孵化期内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申请孵化成功提前出园。因入孵创业实体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可申请提前终止孵化协议,自行退出创业基地。
第二十六条 入孵创业实体由于自身管理不善,给创业基地公共设施、其他入孵创业实体和人员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入孵创业实体在收到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发出的《退出创业基地通知书》10天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办公设备,清理和恢复场地,并及时办理商事登记迁址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强行清退,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当时同地段商铺市场租赁价位的标准收取场地占用费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同时按所签《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协议书》的规定处以违约金。
第八章 运营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对运营执行机构运营服务质量与绩效进行综合考核。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统计年度内新增入孵创业实体情况、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情况、成功孵化创业实体情况、举办创业专题活动、融资对接服务、入孵企业创业孵化成果、创业基地获得的荣誉和奖励、开展宣传推广、物业管理与服务、入孵创业实体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运营绩效考评工作由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绩效考评报告作为政策调整、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续签运营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绩效考评结果与创业基地运营经费支付直接挂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协议书》《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书》《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入孵创业实体(项目)诚信经营承诺书》《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入孵创业实体(项目)评估考核方案》等配套管理制度,实现创业基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运营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孵的创业实体,有关扶持优惠政策仍按所签协议执行,日常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