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9号公告)要求,制订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进一步落实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鉴定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分别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二条 企业参评前自评
符合财税〔2016〕49号文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财税〔2016〕49号文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2021〕9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第三条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具体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具体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具体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备注: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同时选择继续执行财税〔2016〕49号文政策条件的企业,参评具体条件可查看协会2020年发布的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受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珠海市半导体行业协会,协会负责设立鉴定专家组,鉴定专家组由集成电路领域专家和有财税审计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 鉴定流程

第九条 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经过公示并依照规则处理了可能发生的异议之后,由鉴定工作办公室公告。鉴定证明文件由鉴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十条 异议及处理
鉴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鉴定结果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对鉴定工作、结果等持有异议的,可在鉴定规定的公示期内,向鉴定工作办公室或市科工信局提出书面异议。不具实名或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异议不予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珠海市半导体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鉴定材料
1.《鉴定服务委托书》;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鉴定申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5.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
6.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列表和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书复印件;
7.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自主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注:如还在所得税政策“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内的,建议提供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8.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
9.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