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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 | 关于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9 点击:758

    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香洲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认真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报及评审安排

      (一)申报时间

      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与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时间为2024年18日—38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系列申报时间以市教育局通知为准。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与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申报时间、评审时间、申报途径等安排与评审一致。

      需上报或委托省属(外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在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申报时间以省属(外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二)申报途径

      申报人通过“职称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辅助系统”(网址: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按操作流程(附件2)进行网上申报。符合绿色通道申报条件的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按照港澳台专业人才绿色通道申报流程(附件3)进行申报;各申报人须在38日前在“职称系统”和“辅助系统”提交申报记录;被退回修改的须在331日前按要求补充上传申报材料并完成缴费,逾期未提交和未完成缴费的,将无法参与本年度职称评审。

      (三)评审时间

      1.我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于4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6月30日前完成。

      2.驻珠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线上答辩

      自今年起,申报我市评委会职称评审试行线上答辩制度,由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情况确定答辩人员名单。答辩内容主要围绕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情况、学术成果以及申报专业领域应知应会知识展开。评委会办公室将在评审会议召开前通知答辩人员。答辩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线上答辩,无特殊原因不参加答辩的视同评审不通过。

      二、评审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职称申报条件。职称评审与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各专业的具体标准条件要求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附件4、5)执行。

      驻珠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2.有关学历认同。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继续教育。申报人应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并按要求取得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4.在职在岗情况。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应一致,申报人无须提交社保凭证,通过大数据技术核查申报人在职在岗情况。如申报人有参保单位与工作单位不相符的情形,请在“辅助系统”上传在职在岗证明或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的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申报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申报材料要求详见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申报材料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有效材料。

      三、材料受理及审核公示

      (一)所在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在“辅助系统”上传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市直和各区公有制单位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市直非公有制单位由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复核,各区非公有制单位由对应区人社部门复核。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直接报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委办公室受理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及过程管理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的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水平,为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各区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如有调整,请及时将结果报我局备案。

      (二)评委专家管理

      1.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2.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服务管理,提高专家评审水平,原则上评审会议前须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结果确认及证书发放

      (一)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驻珠高校、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职称证书。评审通过取得职称的人员,可登录“职称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三)评审表。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其《广东省职称评审表》或《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经人社部门核准盖章后退回个人,建议存放至个人人事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纪律要求与责任监督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区、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将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驻珠高校和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服务管理,由我局负责监管服务。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七、收费标准与缴纳方法

      (一)收费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费每人280元,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费每人280元。

      (二)缴费办法。申报人在“辅助系统”通过微信扫码缴费。

      八、其他事项

      (一)进一步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进一步畅通大湾区内地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在我市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市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千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三)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各区人社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部署时间完成本地区、本行业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各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原则上应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8月底前关闭各级人社部门职称电子证书发放权限。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时间安排原则上应与本通知部署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衔接问题。

      四)严肃规范职称评审行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社部门要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工作环境,加大力度开展职称领域中介机构整治。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不得指定、委托任何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服务相关工作,不得收取粤价函〔2006〕629号文规定职称评审费以外的“服务费”“代办费”等其他费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社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官网、官媒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代包”等虚假宣传。《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各级人社部门不予更改。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珠海市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

                  2.申报操作流程

                  3.港澳台专业人才绿色通道申报流程

                  4.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

                  5.国家及省出台各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6.申报材料清单

                  7.2023年度珠海市职称评审政策问答

                  8.申报相关表格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附件:

    附件1:珠海市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doc
    附件2:申报操作流程.pdf
    附件3:港澳台专业人才绿色通道申报流程.pdf
    附件4: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pdf
    附件5:国家及省职称标准条件文件汇总.xls
    附件6:申报材料清单.docx
    附件7:2023年度珠海市职称评审政策问答.doc
    附件8:申报相关表格.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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